邓玉娇一案终因舆论的坚持和努力,将司法公正从干扰和扭曲中挽救出来。但与其说邓玉娇案是民意的胜利,不如说是司法经与舆论民意互动,而趋向公正的成功。
6月16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邓玉娇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且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尽管此案一度沸沸扬扬,但是终究,邓玉娇恢复了自由,法律摆脱了种种干扰,维护了司法公正与尊严。贯穿始终的蓬勃民意更是再次证明了舆论对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此案也成为社会舆论维护司法公正的又一案例。
从最初对巴东县警方草率定论的质疑,到对涉案官员以强凌弱的谴责,继而“较真”案件细节,步步逼近案件真相,直至此案达成目前相对公正的结果。邓玉娇一案虽历经百转千回、峰回路转,但终因舆论民意的坚持和努力,将司法公正从干扰和扭曲中挽救出来。因此,与其说邓玉娇案有此结果是民意的胜利,不如说是司法经与舆论民意互动而趋向司法公正的成功。
起初,巴东县公安局未经详查取证就在通报中先入为主地认定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随后在情况通报中的微妙措辞变化——“特殊服务”变成“异性洗浴服务”,“摁倒”改作“推坐”——从中我们可以咂摸出些许司法遭遇某种力量干扰、偏离公正轨道的味道。这些干扰,几乎置法律于倒悬之境,陷司法于不公之地。所幸,面对这种扑朔迷离的干扰力量,公众舆论持续关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纠偏作用,以滔滔民意挽回了法律尊严,维护了司法公正。
悬殊的社会身份、不对称的权力差异、贫乏的权利救济渠道……与涉案的三名官员相比,邓玉娇的弱势地位十分明显。这时,舆论民意对邓玉娇的同情,以及由此引发的对司法程序的关注和监督,就有利于摒斥权力的干预,也有利于平抑这种差异。
但是,也有人认为舆论民意的参与是对司法的一种干预,这无疑存在误解。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并不是所谓的“干预”,而司法接受媒体与群众的监督却恰恰是其题中之意,为的是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的公正,也只有在严密的监督下,司法才能屏蔽权力干预,不断进步,日趋完善,趋向公正。而只有不受权力干扰的、公正的法律才能体现正义、维护正义。
毋庸置疑,公众的正义感和同情心不能取代法律的角色,公众舆论也不能代替 司法审判,但同样毫无疑问的是,公众对法律的监督作用不可或缺,舆论对司法的纠偏作用也不容忽视。具体到邓玉娇一案中,舆论的持续追问和不懈努力确实推动了真相的揭露,维护了司法公正。
我国的法制进程表明,社会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可以促使司法向更完善地保护公民权利的方向迈进,同时推动司法制度本身的变革,通过制度积累来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比如“邱兴华案”掀起的对“死刑犯人做精神鉴定”的讨论;比如“佘祥林案”,对防止刑讯逼供及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推动作用;又如刘涌“黑社会”案对“程序正义”的普及……在这些案件中,社会舆论就通过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推动司法趋向公正。
邓玉娇案牵动人心,其间种种,让人五味杂陈。峰回路转之后,邓玉娇终获自由之身,然其历经磨难创伤的心灵情何以堪?我们唯愿这一次代价能换来社会的反思和更大的进步,避免第二个“邓玉娇”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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